(2015)睢民初字第1464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10-15)
(2015)睢民初字第1464號
原告尚某某,農民。
被告袁某某,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尚某某訴被告袁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尚某某以雙方已在民政部門辦理了離婚手續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尚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尚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俊永
代理審判員 王志方
人民陪審員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振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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