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095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睢民初字第1095號
原告王某某,農民。
被告段某某,又名段昆鵬,農民。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訴被告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李相龍
審 判 員 趙長永
人民陪審員 蔣 慧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王 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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