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795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睢民初字第795號
原告王某甲,農民。
被告王某乙,農民。
原告王某甲為與被告王某乙離婚糾紛一案,于2015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決定。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7月1日發出公告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和開庭傳票。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9月18日在本院第七審判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原告王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甲訴稱:經人介紹,原、被告于2010年11月在民政部門辦理了結婚證。2010年生育女兒王某丙。因原、被告性格不合,婚后經常為瑣事生氣,致使夫妻感情破裂。雙方多次協商離婚未果,原告于2013年12月3日向法院起訴離婚,經法院審理判決不準予離婚,現判決已生效一年之久,雙方仍無和好可能,原告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孩由原告撫養,由被告承擔子女撫養費,財產依法分割。庭審中原告將財產部分放棄。
被告王某乙未答辯。
原告王某甲向本院提交的證據材料有:1、結婚證1份;2、(2013)睢民初字第1475號民事判決書,以此證明雙方感情已徹底破裂,女兒應由原告撫養。
被告王某乙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材料。
被告王某乙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了對原告所舉證據提異議的權利,經本院審查,原告王某甲提交的證據材料形式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案件事實有關聯,確認為有效證據。
本院依據上述有效證據,并結合原告的陳述,對本案事實確認如下:經人介紹,原、被告于2009年農歷4月22日舉行結婚儀式,于××××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痢痢痢聊辍痢猎隆痢寥针p方生育一女孩王某丙,現在被告家生活;楹箅p方因生活瑣事常生氣。2013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判決雙方不準許離婚,但至今雙方仍未能和好。
本院認為,原、被告于2009年農歷4月22日舉行結婚儀式,于××××年××月××日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為合法婚姻;楹笤、被告經常生氣,2013年12月3日原告向本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于2014年5月20日判決雙方不準許離婚,但至今雙方仍未能和好,應認定原、被告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本院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兒王某丙一直隨原告生活,由原告撫養為宜,被告應當承擔子女撫養費30000元。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準許原告王某甲與被告王某乙離婚;
二、原、被告的婚生女兒王某丙由原告王某甲撫養;
三、被告王某乙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0內支付原告王某甲子女撫養費30000元。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甲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俊永
代理審判員 王志方
人民陪審員 王志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振威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