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222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10-16)
(2015)睢民初字第1222號
原告劉某某。
被告韓某某。
原告劉某某訴被告韓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姜志勇
審判員 盧衛(wèi)濤
審判員 趙根生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書記員 劉 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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