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睢民初字第1807號
——河南省睢縣人民法院(2015-9-22)
(2015)睢民初字第1807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5年4月23日生,漢族,住所地睢縣。
被告李某甲,男,1984年10月16日生,漢族,住所地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訴被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的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邢紅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書記員 馬冬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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