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民民初字第00960號
——河南省民權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民民初字第00960號
原告曹某某,男,1980年2月7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權縣。
委托代理人周正,河南省民權縣148法律服務中心。
被告張某某,男,1958年8月26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河南省民權縣。
被告潘某某,男,1961年1月1日出生,漢族,住所地浙江省新昌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曹某某與被告張某某、潘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曹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李玉法
審判員 馬紹瑞
審判員 李改云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永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