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1136號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寧民初字第1136號
原告劉某某,女,漢族,農民,住寧陵縣。
委托代理人趙鳳閣,河南京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劉某,男,漢族,農民,住寧陵縣。
委托代理人陳業磊,河南世金律師事務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劉某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劉某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劉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徐書磊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喬 莉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