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寧民初字第1140號
——河南省寧陵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寧民初字第1140號
原告青某某,女,漢族,住寧陵縣。
被告陳某某,男,漢族,住寧陵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青某某訴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青某某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撤訴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青某某撤回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員 李貢亮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記員 王璐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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