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2號
——河南省信陽市浉河區人民法院(2015-10-12)
(2015)信浉民初字第2582號
原告羅某某,女,漢族,1975年9月20日出生,住信陽市浉河區。
被告李某,男,漢族,1973年11月16日出生,住信陽市浉河區。
本院在審理原告羅某某訴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羅某某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書面撤訴申請。
經審理,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一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羅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280元,減半收取140元,由原告羅某某承擔。
審判員 常詠梅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二日
書記員 侯海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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