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羅少民初字第157號
——河南省羅山縣人民法院(2015-9-2)
(2015)羅少民初字第157號
原告陳某某,女,1991年12月出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燕鵬程,安徽皖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聞某某,男,1986年12月出生,漢族。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聞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楊帆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燕鵬程、被告聞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在外務工相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11年農歷12月按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并同居生活,2012年農歷4月25日生育一女,2014年11月26日在羅山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常為家庭瑣事發生爭吵,至夫妻感情不和,故要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由原告撫養,被告承擔撫養費;雙方婚前財產歸各自己所有,婚后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聞某某辯稱,我們之間還有感情,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底自由戀愛,2011年農歷12月按農村風俗舉辦了婚禮,并同居生活,2012年農歷4月25日生育一女,取名聞某甲,2014年11月26日在羅山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槌醴蚱薷星樯泻,后因家務瑣事雙方發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和,原告遂起訴來院,要求與被告離婚。訴訟中,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
上述事實,有婚姻登記記錄證明、身份證復印件、當事人陳述筆錄等證據在卷佐證,并經本院開庭審查與質證,可以采信。
本院認為,婚姻應以夫妻感情為基礎。本案原、被告系自由戀愛,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且育有一女,后雖為家務瑣事發生矛盾,但尚未達到夫妻感情完全破裂的程度,且原告亦未舉證證明其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只要雙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能互諒互讓,真誠溝通,消除誤解,仍有和好希望。為維護社會婚姻家庭關系的相對穩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某要求與被告聞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楊帆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日
書記員 彭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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