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刑初字第00130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10-8)
(2015)光刑初字第00130號
公訴機關光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50歲,漢族,文盲,無業,住址、身份信息不詳。因涉嫌犯盜竊罪,2015年4月16日被光山縣公安局民警抓獲,2015年4月17日被光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4月30日被光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光山縣看守所。
光山縣人民檢察院以光檢刑訴(2015)13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于201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光山縣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張富強、姜明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
1、2012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某某竄至光山縣寨河鎮王畈村吳洼村民組劉某某家,通過破鎖入戶的方式盜走銅觀音一個、人頭馬酒一瓶、毛毯一條,經光山縣物價部門評估,該批被盜物品價值人民幣4279元。
2、2014年2月21日,被告人王某某竄至光山縣磚橋鎮高陌村趙灣南隊鄭某家,通過破鎖入戶的方式盜走金質吊牌及銀手鐲各一個、金瀘州酒三瓶、硬盒芙蓉王煙及硬盒帝豪煙各兩條(價值596元)、現金2000元,經光山縣物價部門評估,被盜的金質吊牌、銀手鐲、金瀘州酒價值人民幣1800元。
3、2015年4月16日夜,被告人王某某竄至光山縣白雀園鎮雙輪村彭某某家庭診所,通過破鎖入戶的方式盜走剪刀一把,在準備逃跑時被彭某某等人抓獲。經光山縣物價部門評估,被盜的剪刀價值人民幣30元。
上述事實,被告人王某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且有被害人鄭某、彭某某等人的陳述,證人余某某、鄢某某等人的證言,手印鑒定書、被盜物品評估意見書、扣押物品清單及其他經庭審舉證、質證的相關書證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王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多次入戶盜竊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某當庭自愿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依法可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某多次入戶盜竊,社會危害性較大,可酌情從重處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五條、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并處罰金人民幣5000元。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6年4月15日止。罰金限判決生效后3個月內繳齊)。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兩份。
審 判 長 梁 焱
審 判 員 張志勇
人民陪審員 杜桂琴
二〇一五年十月八日
書 記 員 曹丹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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