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1146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光民初字第01146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1971年6月13日生。
委托代理人上官同義,河南紫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佩璇,河南紫弦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謝某某,女,漢族,1972年1月16日生。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柳玉慧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吳佩璇、被告謝某某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91年底經人介紹認識并倉促結婚。1994年6月20日生長女謝某甲,1997年5月29日生次女謝某乙,1999年10月22日生長子周某甲。原被告婚前了解較少,婚姻基礎差。因性格差異,原被告在婚后無法進行良好的溝通,經常為瑣事爭吵。因考慮孩子的健康成長以及礙于面子,一再忍耐。近年來被告對原告異常冷漠,性生活極不協調,導致夫妻感情急劇惡化,故起訴離婚。
被告辯稱,原告起訴所述不是事實,雙方自結婚多年來沒有爭吵,家庭關系和睦,雖然被告婚后失明,但可以進行簡單的日常生活自理,加之原告平常對被告照顧有加。即便2011年原告外出后,原告經常回家探望或電話聯系,雙方夫妻感情沒有破裂,被告不同意離婚。
經審理查明,1991年,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同年冬月在寨河民政所辦理結婚登記,后結婚證因搬家不慎丟失。1994年6月20日生長女謝某甲,1998年5月29日(戶口本登記為1997年5月29日)生次女謝某乙,1999年10月22日生長子周某甲。婚后,原被告與被告父母一起共同生活。原告掙錢養家,被告因視網膜脫落導致失明賦閑在家,平常由被告父母照顧日常起居。原被告二人平常鮮有爭吵,家庭生活平平淡淡,亦屬正常。2011年,原告開始外出做生意,與被告聚少離多,夫妻感情淡化,現起訴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交的身份證、戶口本復印件以及雙方當事人及代理人當庭陳述等證據材料在卷佐證,并經庭審質證,可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先后生育三個子女,在被告失明的情況下,原告不離不棄照顧有加,共同維持家庭二十余年,添置家產,雙方鮮有爭吵,亦無其他重大沖突,雙方應有一定的夫妻感情。自2011年原告外出做生意后,原被告雙方聚少離多,夫妻感情稍有淡化,以致引起離婚訴訟。庭審中,原告陳述了多年來對被告及子女的關心和愛護,被告認為雙方夫妻感情良好,加之被告眼睛失明需要原告照顧,不同意離婚;又因原告提供離婚的證據不充分,原被告二十余年的風雨并肩早已轉化為親情,原告應珍惜多年的夫妻感情,相互扶持并和睦相處;且現被告眼睛失明確需原告照顧,子女亦需要父愛,原告應盡到為人夫、為人父的責任。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為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的相對穩定,依法應給予原被告夫妻和好的機會,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周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柳玉慧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李宇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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