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光民初字第00342號
——河南省光山縣人民法院(2015-8-24)
(2015)光民初字第00342號
原告鄧某某,女,漢族,1971年6月23日生。
被告馮某某,男,漢族,1964年10月20日生。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馮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鄧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馮某某經本院公告送達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于1989年6月18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1990年5月20日生長子馮甲,1993年3月16日生長女馮乙,由于婚前缺乏了解,雙方感情基礎薄弱,婚后經常發生爭吵。從2007年開始,雙方分居至今。現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無和好可能。請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為支持訴稱理由,原告方舉證如下:
身份證復印件;
戶口本復印件。
被告未到庭,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6月18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開始同居生活。1990年5月20日生長子馮甲,1993年3月16日生長女馮乙。雙方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現原告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離婚。
上述事實,有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戶口本復印件及庭審筆錄在卷佐證,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本院認為,夫妻感情是維系婚姻家庭的基礎。本案原、被告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自1989年6月雙方按照農村習俗舉行婚禮后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并生育兩個子女,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布實施以前,雙方已經符合結婚的實質要件,故本案原、被告屬于事實婚姻。現原告鄧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要求與被告馮某某離婚,未提供充分證據證實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了家庭和睦,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馮某某經公告傳喚不到庭參加訴訟,視為其放棄訴訟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和判決。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鄧某某的訴訟請求。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夢揚
審 判 員 汪安強
人民陪審員 闞全福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雷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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