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698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潢民初字第00698號
原告劉某某,女,1987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黃寺崗鎮。
被告向某某,男,1987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黃寺崗鎮。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向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向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07年7月經人介紹相識,于2008年1月1日按照農村習俗舉辦結婚儀式,2010年12月28日雙方在潢川縣民政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2008年12月22日,生育兒子向某甲。由于婚前原告對被告了解不夠,草率地與其結婚,婚后發現被告不務正業,對家庭沒有責任心,加之雙方性格不合,夫妻長期分居,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另原、被告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擁有一套房產。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和法律的尊嚴,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貴院依法判決:1、原、被告離婚;2、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3、婚生子向某甲由被告撫養;4、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向某某未提供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向某某于2007年7月份經被告大姨夫李某某介紹認識并建立戀愛關系。2008年1月1日舉辦結婚儀式。2008年12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向某甲,現隨被告父母在常州一起生活。2010年12月28日在潢川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被告雙方婚前及婚后一段時間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導致夫妻感情出現裂痕。2015年1月18日,被告離家出走,原、被告開始分居至今。原、被告婚后購置房屋一套。
本院認為,合法婚姻關系受法律保護。原、被告自由戀愛并登記結婚,長期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間因生活瑣事發生矛盾,系婚姻存續期間的正常現象,不足以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且原告未能提交有效證據證明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故原告主張與被告離婚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為維護婚姻家庭的穩定,保護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向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涂成林
人民陪審員 陳 劼
人民陪審員 陳春彥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李生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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