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833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潢民初字第00833號
原告盧某某,女,1989年出生,漢族,住息縣長陵鄉。
委托代理人崔貴富,息縣司法局夏莊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胡某某,男,1988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隆古鄉。
原告盧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盧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貴富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胡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盧某某訴稱,2011年,原、被告相識并戀愛,于2012年2月16日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5年被告私自參加了傳銷組織,原告得知后多次勸說無效,并不斷發生矛盾,無奈原告只好求助親友勸被告退出傳銷組織,但被告仍堅持不回。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判決被告支付原告財產分割款9.5萬元;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胡某某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告盧某某與被告胡某某2010年在外打工時相識并戀愛,2012年2月16日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楹蟪跗诙朔蚱薷星樯锌桑笠蚣彝ガ嵤庐a生矛盾,原告盧某某遂訴至本院。
上訴事實,有當事人陳述,結婚證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楹蠖穗m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應從維護家庭穩定出發,互敬互諒,積極構建和諧、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盧某某與被告胡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盧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楓
人民陪審員 袁衛軍
人民陪審員 陳春彥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胡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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