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893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潢民初字第00893號
原告王某某,女,1989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付店鎮周圍孜村。
委托代理人萬晨,潢川縣城關鎮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劉某某,男,1982年出生,漢族,住潢川縣付店鎮里棚村。
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萬晨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2008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農歷十月初五雙方按當地民俗舉行結婚儀式,2011年7月2日生育一子取名劉某甲,2012年1月16日雙方到民政部門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婚前,了解較少,感情一般。婚后被告對家庭和孩子不管不問,遇到不順心的事就對我大打出手,由于我心念孩子,多次給予被告機會,可被告不但不改反而變本加厲,2014年2月10日,被告離家至今未歸。現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劉某某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8年12月,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并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農歷十月初五舉行結婚儀式一起同居生活,2011年7月2日生育一子劉某甲,2012年1月16日在潢川縣民政局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二人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王某某遂訴至本院。
上訴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潢川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婚后二人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應從維護家庭穩定出發,互敬互諒,積極構建和諧、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王某某與被告劉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楓
人民陪審員 袁衛軍
人民陪審員 董壽芳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胡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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