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潢民初字第00819號
——河南省潢川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潢民初字第00819號
原告劉某某,女,1990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尉氏縣崗李鄉。
委托代理人王連栓、趙留喜,河南豫新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李某,男,1982年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潢川縣付店鎮林淮村。
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劉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連栓、趙留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劉某某訴稱,原告在上海打工時與被告相識,由于當時實際年齡是17歲,涉世不深,不知道對婚姻慎重,草率就與被告在一起生活。2009年1月16日生育一子李某甲,2010年5月4日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登記結婚后被告對我不信任,常因家庭瑣事對我打罵,對我生活也漠不關心,2013年底我被迫離家,回到娘家生活距今已近兩年,雙方長期互不履行夫妻義務。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子撫養問題由法院依法判決;由被告依法歸還所欠外債。
被告李某在法定期間內未向本院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2007年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在上海打工時相識,2008年確立戀愛關系,2009年1月16日原、被告生育一子李某甲,2010年5月4日二人在潢川縣民政局登記結婚。后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原告劉某某遂訴至本院。
上訴事實,有當事人陳述,潢川縣民政局婚姻登記記錄證明等證據在卷予以佐證。
本院認為,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原、被告經登記結婚,二人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婚后二人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并未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被告應從維護家庭穩定出發,互敬互諒,積極構建和諧、幸福的婚姻家庭關系,故原告請求與被告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許原告劉某某與被告李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劉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 楓
人民陪審員 袁衛軍
人民陪審員 陳春彥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胡 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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