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小字第00013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8-25)
(2015)淮民小字第00013號
原告蘆某某,女,1956年8月25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陳某某,系河南正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詹某某,男,成年人,漢族,住址同上。
被告詹某某,女,成年人,漢族,住址同上。系詹某某妻子。
本院在審理原告蘆某某訴被告詹某某、詹某某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中,原告蘆某某于2015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蘆某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蘆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蘆某某負擔。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書記員 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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