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696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淮民初字第696號
原告萬某某,男,1962年9月20日生。
被告李某某,男,成年人,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萬某某訴被告李某某追索勞動報酬糾紛一案中,原告萬某某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萬某某申請撤訴,并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依法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萬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萬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永友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記員 孫 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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