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0141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淮少民初字第00141號
原告繩某某,女,漢族,1993年12月10日生。
委托代理人劉某某,系安徽劉傳茹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魯某某,男,漢族,1990年3月20日生。
委托代理人陳某,系淮濱司法局148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原告繩某某與被告魯某某同居關系子女撫養權糾紛一案,原告起訴來院后,本院于2015年7月2日立案,并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繩某某經正當程序傳喚未到庭,原告代理人劉某某、被告魯某某及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繩某某訴稱,2014年,我和被告在上海寶山區打工相識并同居生活,2015年5月1日生一男孩取名魯靖宇。現雙方感情不和,被告多次動手打我,無法共同生活。2015年5月7日我帶著孩子回娘家了,從那時開始分居至今。我要求撫養魯靖宇,孩子尚小,一直由母乳喂養,且小孩從出生一直有我撫養,因此我認為孩子繼續由我撫養為宜。請求法庭解決子女撫養問題。
被告魯某某當庭答辯。2014年,我們沒有舉行婚禮,一直沒有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5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魯靖宇。現已分居。我要求撫養魯靖宇,因為我有足夠能力撫養孩子。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同居生活,一直未辦理結婚登記,2015年5月1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魯靖宇。因生活矛盾已分居生活。為子女撫養問題無法達成一致。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當庭陳述及質證的以下證據證實:1、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2、上海寶山區的醫院的出院小結和病歷及住院情況及上海市預防接種證。3、小孩的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
本院認為,原、被告同居生活期間生育的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本案當事人雙方生育有一名子女,年齡較小,且目前跟隨女方共同生活,以暫不改變其生活環境,繼續由母方撫養為宜。父方享有探視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魯靖宇由原告繩某某撫養,被告魯某某每月支付撫養費300元。被告魯某某享有每月不低于一次的探視權。(撫養費至本判決生效當月起算,至魯靖宇年滿18周歲止,即2033年12月。本判決法律生效十日內付清當年撫養費,以后每年撫養費在當年1月30日前付清當年全年撫養費。被告魯某某行使探視權時,原告繩某某應予配合。)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繩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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