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159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4)
(2015)淮少民初字第159號
原告周某某,男,漢族,1978年2月10日生。
被告宋某某,女,漢族,1984年10月4日生。
原告周某某訴被告宋某某離婚一案,原告周某某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周某某、被告宋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周某某訴稱,我同被告2004年10月15日登記婚禮,婚后生活期間育有兩子,2004年6月生育長子叫周上淇,2010年生育次子叫周某某;楹笪覀z感情不和,經常吵架、打架,現我倆夫妻感情破裂,我要求離婚。
被告宋某某辯稱,我倆婚后生活感情不好,我沒有能力撫養兩個孩子,我不想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登記結婚,婚后共同生活,于2004年6月28日生育一長子取名周上淇,2010年2月2日生育一次子取名周琦昌,后因生活瑣事產生矛盾,經常吵架。原告認為二人夫妻感情破裂要求離婚。
以上事實經當庭質證的如下證據及當事人陳述證實:1、原被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2、結婚登記審查表復印件一份。3、原被告及其子女戶口信息復印件一份。
本院認為,原、被告結婚多年并育有子女,感情基礎較好,現雖因家庭瑣事產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仍有可能和好。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周某某與被告宋某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周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錦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
書記員 孫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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