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淮少民初字第028號
原告胡某,男,漢族。
被告殷某某,女,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胡某訴被告殷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符合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胡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 判 長 李 海
人民陪審員 王浩林
人民陪審員 姚為苗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魯中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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