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小初字第12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23)
(2015)淮民小初字第12號
原告任某某,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漢族。
被告黃某某,男,1989年3月24日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任某某訴被告黃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任某某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訴處理。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任某某負擔。
審 判 長 吳 祥
人民陪審員 王曉娟
人民陪審員 張 虹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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