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淮民初字第0276號
——河南省淮濱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淮民初字第0276號
原告岳某某,男,漢族,1975年11月14日生。
被告任某某,男,漢族,1982年1月5日出生。
原告岳某某訴被告任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吳祥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王曉娟、雷建萍組成合議庭并于2015年8月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任某某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院依法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岳某某訴稱,原、被告系老鄉關系,2013年5月被告任某某以急需用錢為由,向原告借現金27500元,經多次催要被告拒不返還分文,故提起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償還借款27500元;2、被告承擔訴訟費。
被告任某某未答辯。
原告為支持自己的訴訟主張,向法庭提交了由被告簽名的借條一張,用以證明被告借原告27500元的事實。
經審理查明,被告任某某于2013年5月8日向原告岳某某借款共計275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27500元的訴訟請求理由正當,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任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岳某某借款27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則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488元,由被告任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吳 祥
人民陪審員 王曉娟
人民陪審員 雷建萍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張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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