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息民初字第792號
——河南省息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息民初字第792號
原告陳某,女,1960年5月25日出生,漢族,住息縣。
被告王某某,男,1960年7月20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原告陳某訴被告王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被告王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認識,1982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婚后生育三個子女,現均已成年。1992年,原、被告一起到新疆打工。1995年下半年,原告和被告生氣,被告對原告進行毆打,原告出走,與被告分居至今,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為此,原告具狀起訴,要求法院判決原、被告離婚。
被告辯稱:1、原告說的不是事實,被告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已三十多年,婚后生育三個子女。被告還為原告投保了息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2、若原告堅持要求離婚,原告必須返還被告在1996年發生事故后得到的30000元賠償款。被告現在是殘疾人,經濟條件特別困難,
原告應支付被告經濟幫助費50000元。為兒子結婚用錢,被告借了40000元高利貸,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被告系殘疾人,沒有能力償還,應由原告償還。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經人介紹認識,1982年按農村風俗舉行婚禮并登記結婚。1984年生育長子,取名王甲。1987年生育長女,取名王乙。1989年生育三女,取名王丙。1996年,被告在新疆務工時發生事故受傷,肢體殘疾二級。2011年,被告為原告程瑛購買了息縣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原告以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為由起訴來院,要求法院判決離婚。庭審中,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其合法的婚姻關系應受法律保護。夫妻之間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互諒互讓,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關系。原告陳某請求與被告王某某離婚,被告王某某不同意離婚。原、被告結婚長達三十三年,婚后育有三個子女,現被告王某某又身有殘疾,生活也需要有人照顧。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難得的姻緣,雙方多交流、多溝通,相互理解,相互尊重,互相幫助,和睦相處,努力改善夫妻關系,兩人有和好的可能。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徹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原告陳某與被告王某某離婚。
本案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陳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信陽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劉子明
助理審判員 楊 威
人民陪審員 張勁松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徐 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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