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154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28)
(2015)遂民初字第01154號
原告王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被告薛某某,女,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薛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王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代理審判員 崔蜀豫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八日
書 記 員 張曉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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