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1228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10-19)
(2015)遂民初字第01228號
原告舒某某,女,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被告魏某某,男,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舒某某與被告魏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舒某某于2015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舒某某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舒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舒某某負擔。
審判員 張賀成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書記員 孫廣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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