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00324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11)
(2015)遂民初字第00324號
原告倪某某,女,漢族,住遂平縣。
委托代理人孫耀亭,遂平縣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張某甲,女,漢族,住遂平縣。
被告張某乙,男,漢族,住址同上,系被告張某甲之子。
原告倪某某與被告張某甲、被告張某乙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倪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孫耀亭,被告張某甲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張某乙經傳票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倪某某訴稱,2008年,原告與被告的丈夫張某丙在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一起共事,經過一段時間共事,雙方彼此信任。2014年12月14日,被告的丈夫以做生意為由向原告借款90000元,原告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轉款方式支付給張某丙90000元,當天給我出具了借款憑證。令人意外的是張某丙在2015年3月3日不幸去世。事后原告向被告追要借款無果,現起訴至法院,要求被告償還原告借款90000元,并由被告承擔案件的訴訟費用。
被告張某甲辯稱:我不認識原告,字不是我簽的,錢我沒有見到,我也沒有見到我丈夫的錢。我丈夫拿原告的錢我不知道,投資公司跑的跑了,原告當時借錢為了得到高利息。我丈夫死后,我啥也沒見到,原告找我要錢,我還想找原告要人哩。我沒有能力還錢,我為什么要還錢,我跟丈夫過了二十四年,我沒見他一分錢,我的車都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被我丈夫抵押給了五個人,我沒有見到原告的錢,字也不是我簽的,原告起訴不受法律保護。
被告張某乙未進行答辯。
經審理查明,被告張某甲的丈夫、被告張某乙的父親張某丙(已去世)生前與原告倪某某系同事關系。2014年12月14日,張某丙向原告倪某某借款9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借條一張,借條載明:“借條,今借到倪某某現金玖萬元整<¥:90000元>,借款人:張某丙,2014.12.14”。原告于當天通過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行以轉款方式向張某丙轉賬90000元。后張某丙去世,原告向被告催要上述借款,被告認為該款自己不知道,也沒有見到過該款,不應由其償還,原告起訴來院。庭審中,被告張某甲提供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國家助學貸款借款合同,證明被告張某乙系在校學生,依靠助學貸款上學。并提供張某丙生前個人額度借款合同,證明張某丙生前所負債務,被告張某甲為共同借款人。上為本案事實。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雙方的陳述和原告所提供的借條和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遂平支行的轉賬憑條、被告提供的助學貸款合同等證據在卷為據,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張某甲的丈夫、被告張某乙的父親張某丙生前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條,張某丙與原告形成借款合同關系。因該債務系被告張某甲與張某丙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負債務,按照法律規定,應視為其夫妻共同債務,在張某丙去世后,被告張某甲作為配偶,在沒有證據證明該債務為張某丙生前所負個人債務的情況下,被告張某甲應承擔償還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張某甲償還該債務的請求于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張某乙承擔償還其父親生前對原告所負債務的請求,因被告張某乙尚屬在校學生,其在校學習期間通過國家助學貸款完成學業,原告也沒有提供證明被告張某乙繼承了張某丙遺產的相關證據,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張某乙承擔償還責任訴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一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張某甲自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原告倪某某清償借款90000元。
二、駁回原告倪某某要求被告張某乙承擔清償責任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2050元,由原告倪某某負擔1000元,由被告張某甲負擔10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李 鋒
審 判 員 付 裕
人民陪審員 張悅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一日
書 記 員 熊曉龍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