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318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7-15)
(2015)遂民初字第318號
原告銀某某,男,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委托代理人邵興旺,遂平縣148法律服務所法律服務工作者。
被告銀某枝,女,漢族,住河南省遂平縣。
原告銀某某與被告銀某枝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銀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邵興旺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銀某枝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銀某某訴稱,原被告雙方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3年3月11日登記結婚。訂婚時共計給付了被告方彩禮款41000元及三金。結婚后,被告拒絕與原告同房,并在婚后10余天就離家出走,雙方分居生活至今。2013年12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現被告仍然下落不明,原被告雙方的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法院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被告退還原告的彩禮款42000元。
被告銀某枝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銀某某與銀某枝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13年3月11日登記結婚,婚后無生育子女。原被告雙方結婚后一起外出打工,打工期間,原告與被告失去聯系,被告至今下落不明。2013年12月16日,銀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訴至本院,要求與銀某枝離婚。本院于2014年4月16日作出(2013)遂民初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銀某某的離婚訴訟請求。2014年12月25日,銀某某再次起訴來院,因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之規定,本院于2014年12月30日作出(2015)遂民初字第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銀某某的起訴。2015年3月12日,銀某某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來院,要求與銀某枝離婚。開庭審理時,原告銀某某放棄要求被告銀某枝退還42000元彩禮錢的訴訟請求。上為本案事實。
以上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婚姻登記證明、(2013)遂民初字第1491號民事判決書、(2015)遂民初字第38號民事裁定書等經庭審質證在卷為據,本院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原告銀某某于2013年起訴與被告銀某枝離婚,本院判決駁回銀某某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后至今,原被告雙方仍互不聯系,夫妻關系仍未能改善,原被告現分居生活已滿2年,致使雙方的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應予認定原被告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原告銀某某起訴要求與被告銀某枝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應予支持。關于原告要求被告退還彩禮款42000元的訴訟請求,因其表示自愿放棄,系原告自由處分自己權利的一種行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認可。被告銀某枝經本院公告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視為放棄質證和答辯的權利,不影響本案的審理。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許原告銀某某與被告銀某枝離婚。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銀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及交納上訴費,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沈 會
人民陪審員 肖新生
人民陪審員 劉康軍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李 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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