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第1265號
——河南省遂平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遂民初字第1265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0年8月20日出生,漢族,住遂平縣。
被告郝某某,女,1980年4月16日出生,漢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某與被告郝某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理由正當,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負擔。
審判員 郭繼東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陳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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