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刑初字第00222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確刑初字第00222號
公訴機關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杜××,男,1970年12月23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于2014年12月23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5月27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6月9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166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杜××犯非法拘禁罪,于2015年7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杜××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1日下午、2013年11月10日凌晨1時許、2013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杜××伙同他人,以張某甲引發其與別人打架受傷、向張某甲和馬某某索要高利貸為由,限制張某甲和馬某某的人身自由,并對二人實施毆打。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杜××及同案人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等人的供述,被害人馬某某、張某甲的陳述,證人段某某、白某某、劉紀偉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辨認筆錄,戶籍證明,到案經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杜××的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的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杜××對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均無異議。
經審理查明:一、2013年10月21日下午,被告人杜××以張某甲引發2013年10月19日下午其與他人同唐根富、唐保富打架受傷為由,伙同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申某某(該四人均已判刑)等人趁張某甲到駐馬店市公安局金橋派出所接受詢問結束之機,駕車將張某甲強行拉至中國人民解放軍159醫院院內,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威脅讓其聯系家人送錢。當晚杜××等人在張某甲家人按其要求給付現金后放張某甲離開。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2013年10月19日下午,杜××向我要高利貸的錢,我說好給他10萬元,杜××在確山縣泌陽路口君悅賓館等著我,我給他說開車到駐馬店去接我老婆石某某,拿到錢之后到君悅給他。下午三點多鐘,我開著奧迪車從八里岔老家出來走到朱李莊北邊四五百米處,迎面遇見一輛銀色的東風標志轎車,因為村村通水泥路比較窄,我們錯不開,我就想讓那個司機往后倒到,那個司機不愿意倒,我看他好像喝酒了,說話不客氣,我們兩個就賭氣,都不愿意讓路。堵了一會兒,我接到杜××的電話,他問我:“你咋還沒過來?”我說:“我開車走到朱李莊北邊遇見一個酒暈子,堵著路不讓走了!”然后杜××說:“咋回事,我過去看看!”過了一會兒杜××坐著那輛紅色尼桑逍客去了,跟他一起去的有杜某某、沙某某、全彬三人。那個司機唐根富跟杜××打起來了,我當時和杜某某等人一看打起來了也都上去打了,當時唐根富的老弟也上去跟我們打,最后雙方都受傷了,但是傷的都不重。然后杜××報警了,杜××想著那個司機喝酒了,可以讓警察收拾他。金橋派出所的民警去了之后把參與打架的人都帶到159醫院看病了。10月21日下午兩三點鐘,杜××給我打電話說:“金橋派出所的找你問打架的筆錄,你就說他們打咱們,咱們沒有還手,向著咱這邊說。”然后我就去了金橋派出所了,問完筆錄我從派出所出來,杜某某開著一輛奧迪車在派出所門口等著我,杜某某當時帶著沙某某和全斌,杜某某讓我上車聊聊,然后他們三個帶著我直接去159醫院了。到159醫院院內南側停公交車的地方,我看見杜××領著一二十個年輕孩,杜××和杜某某對我說:“你看這事是因為你引起的,我們都挨打了,你得給我們拿三萬元錢。”我說:“是你們跟人家打起來的,咋怨我?”杜××說:“你今天不拿錢,把你拉到宿鴨湖喂魚去!”然后杜××讓兩個年輕孩把我架到他的一輛現代越野車上,一邊坐一個年輕孩看著我。然后杜某某讓我給我老婆打電話送錢,我給石某某打電話說:“我在159院里,你給杜××送3萬元醫藥費。”因為他們不讓我多說,我也不敢說。我在車上偷偷的給石某某發了短信讓她報警,然后我老婆石某某就打了駐馬店的110,她到159院內看到杜××帶了那么多人,擔心我的安全,警察出警給我老婆打電話,石某某不敢接電話了,派出所的人就走了。后來沒辦法了,我老婆石某某和我表叔薛某某給杜××取了2萬元,因為晚上自動取款機只能取2萬元,杜××就沒有再要那一萬元,晚上十一點左右給了杜××錢,他們就放我走了。后來我聽說,那個跟杜××打架的也賠了幾萬元醫藥費,杜××一分錢也沒給我。
2、證人石某某證實:2013年10月下旬的一天,杜××打電話聯系張某甲去金橋派出所錄口供,下午張某甲給我聯系說錄了口供后杜××、杜某某不讓他走了,他發短信讓我報警,我就坐出租車往金橋派出所去,我過去后,見杜××開著一輛白色北京現代越野車往北去,沒掛牌,我就坐著出租車在后邊跟著,我發現杜××的車拐到一五九醫院了,我就在醫院大門口北邊打110報警了,報警后我想給張某甲透個氣,我給張某甲打手機說我報警了。后來警車去了,張某甲給我打手機,說刀在他脖子上架著,報警是不是想讓他死。后來,警車上的人下來打手機,問是我報的警嗎?我沒敢吭聲。再后來,警察又給我打手機,我沒見張某甲,也沒敢接。最后,我在醫院南邊停車場那里找到張某甲,杜××、杜某某,還有杜××的二三十個小弟都在那兒,他的小弟幾個我見了面熟悉,叫不出來名字。后來張某甲的表叔薛某某也去了,去了后就給杜××他們談,杜某某說他哥兩個因為張某甲受傷了,張某甲得給他們拿錢,不拿錢了別想讓張某甲走。我去找朋友借30000元交給杜某某了,杜某某接了錢后就把張某甲放了。
3、證人左金中證實:2013年10月21日晚上,石某某打電話找我借錢,我當時兜里只有5000元,然后我從確山縣城到駐馬店找到石某某,我聯系我朋友李強借了25000元現金,我們籌夠3萬元然后跟石某某一起到159醫院給杜××送去的。杜××和他老弟說是因為張某甲跟別人打架了,他老弟受傷了,問張某甲要的是醫療費,當天晚上他們把張某甲從金橋派出所扣走了,然后威脅張某甲的妻子石某某送錢去的。打架的事我不清楚,我后來聽張某甲和石某某說三天前杜××帶人跟別人打架了,跟人家打架也不是因為張某甲引起的,而且那件事經金橋派出所處理的,對方已經賠償杜××他們8萬塊錢了。我開著車帶著李強、石某某和石某某的表叔一起到159醫院西南角的公交車停車場見的杜××,當時我沒有下車,我和李強把3萬元錢交給石某某,石某某和李強、她表叔一起下車把錢交給杜××的老弟了,杜某某的老弟頭上包著紗布,然后杜××讓張某甲從一輛白色現代越野車上下來,然后他們和杜××那群人在那站著說了一個多小時,才讓張某甲跟我們走。
4、證人薛某某、張某乙證實的主要內容與證人石某某、左金中證實的內容基本一致。
5、同案人杜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張某甲通過我哥杜××買了一輛二手奧迪A4轎車,張某甲開始說是三天之后給人家錢,然后那天我哥杜××帶著我和全彬、沙某某到確山縣君悅賓館找張某甲拿錢。當時張某甲讓我們在賓館等著,他開車找他表叔拿錢,然后張某甲就開車走了。過了一會兒張某甲打電話說他在八里岔西頭朱李莊被一輛車給堵上了,然后我哥杜××讓我開車帶著他和全彬、沙某某一起去的。我們過去后看到是一個喝醉酒開著一輛白色標志307的男子因為跟張某甲會車,兩人互不相讓,都堵在路上了,后來我哥杜××去調解讓他們互相讓一下。喝醉酒的唐根富的弟弟帶著莊上的人出來找事了,跟我們發生了打架,當時我的左眼眶被那些人打傷了,我哥、張某甲都被打傷了,然后我報警讓金橋派出所去處理的。后來金橋派出所的人給我們調解的,唐根富弟兄兩個給我們賠償了8萬元醫療費和精神損失費。我沒有向張某甲要過錢,我哥有沒有向張某甲要過錢我就不清楚了,他們兩人之間都是債務糾紛,我不清楚他們的事。
6、同案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10月份的一天下午,張某甲在古城與一個喝過酒后男子發生爭吵,杜××、杜某某與那個男子等人發生廝打。杜××想著那個司機喝酒了,想讓警察收拾他,就報警了。警察過去后讓雙方先去一五九醫院看傷,夜里在金橋派出所錄的口供。事后,對方怕追究其醉駕責任,同杜××、杜某某調解賠了80000元。后來,杜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金橋派出所找杜××,我到金橋派出所門口時看到全彬在那。當時杜××說張某甲在派出所里面做筆錄,讓我們兩個進去看看,我們到派出所里面看見張某甲在派出所一樓的一個辦公室里。隨后我們就等著張某甲出來。直到天黑的時候張某甲才從派出所里做完筆錄出來,張某甲出來后我們堵著張某甲,杜××向張某甲要錢,杜××說因為張某甲他弟兄們挨打了,讓張某甲出錢。隨后張某甲打了電話叫來了三個年輕孩,那三個年輕孩來了以后說他們只帶了幾千塊錢,張某甲說不夠讓他們繼續去找錢,然后那三個人走了之后沒有回來。過了一會到派出所門口了五輛出租車,車上拉的都是年輕孩。杜××看見來了一群年輕孩,杜××也打電話叫來了十來個年輕孩,當時正好趕上金橋派出所的民警回來,看見后把他們都攆走了。隨后我們就把張某甲帶到159醫院的院子里了,杜××在車上跟張某甲談要錢的事,我和全彬、杜××叫來的那幾個年輕孩在車下等著,等了一會兒張某甲的表叔和張某甲的老婆去了,杜××和杜某某跟他們談要錢的事,然后我和全彬就上車上了,張某甲也在車上等著,最后張某甲的老婆和他表叔給了杜××兩三萬元錢,杜××才把張某甲放走。
7、同案人全某某供述:在古城發生打架過了兩三天,杜某某給我和沙某某聯系,說是張某甲正在金橋派出所錄口供,讓我們去派出所那守著,等張某甲錄完口供別跑了,他欠的還有杜××的錢。后來我們把張某甲帶到駐馬店市159醫院,杜××、杜某某和張某甲在杜××的本田CRV車上談的,我和沙某某在杜某某的紅色逍客車上等著,具體他們談的啥我不清楚。后來,張某甲的老婆也過去了,也不知道和杜××之間說的啥,一直等到很晚的時候,張某甲和他老婆才走。
8、同案人申某某供述:2013年10月21日下午六點多鐘,杜某某給我打電話讓我去金橋派出所,說張某甲在派出所沒出來。到派出所門口時我看見杜某某和沙某某、全某某都在,杜某某給我說張某甲在派出所院子里邊不出來,當時我先到金橋派出所的值班室里喊了民警,我給民警說外邊有人要打架。隨后派出所的民警把門口出租車和小孩都攆走了,然后讓張某甲和杜某某跟派出所民警協商。晚上八點多鐘,我給杜某某打電話,杜某某和張某甲在一輛白色現代越野車上說話,過了一會兒杜某某他們下車跟一個女的和另外幾個男的說話,當時我知道和杜某某說話的那個女的是張某甲的老婆,跟她一起的三四個男的我不認識。我等了大約四十分鐘就走了。當天下午,杜某某說因為他和張某甲出去辦事時挨打了,當時還是辦的張某甲的事。后來杜某某住院花了好幾萬元,杜某某讓張某甲給他出醫療費,張某甲就躲著不見面,所以杜某某才到金橋派出所問張某甲要醫療費的。
9、被告人杜××供述了其參與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10、駐馬店市公安局金橋分局受案登記表、治安調解協議書、結案審批表復印件證實:2013年10月19日下午,杜××、杜某某等人在驛城區古城鄉朱李莊北500米左右的村村通路上與唐根富等人發生打架;2013年10月22日,唐根富賠償杜××、杜某某等人醫療費等費用共計8萬元;2013年12月9日,已結案。
11、辨認筆錄、照片證實證人左金中、薛某某對被告人杜××的辨認情況。
二、2013年11月10日凌晨1時許,被告人杜××伙同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申某某等人以向馬某某索要其所欠債務為由,在確山縣劉店高速路口強行攔下駕車經過的馬某某,對其實施毆打后強行將其帶至駐馬店南高速下路口西南側一偏僻路段繼續實施毆打,在馬某某書寫欠款16萬元并自愿用車抵押的欠條后,于當日凌晨3時許將馬某某放回。經鑒定,馬某某所受損傷為輕微傷。案發后,被告人杜××已與被害人馬某某達成和解,馬某某對杜××表示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馬某某陳述:2013年11月10日凌晨1點多,杜××等人在確山縣劉店高速路口攔下我的車,跟我同車的劉紀偉等人走后,杜××問我要錢,我說不欠他的錢了。杜××聽了就惱了,他和那個三十多歲的胖子上來拉著我每人搧了我幾巴掌,然后杜××喊另外三個人:“過來,把他弄車上拉走!”然后杜某某和那兩個年輕孩上來把我強行拽到杜××開的白色CRV車上,把我塞進后排座上,杜某某和那個三十多歲的胖子坐在我兩邊夾著我。我上車后,杜××對杜某某和那個胖子說:“把手機給他掏出來!”然后我把手機掏出來拿在手里,杜××一把把手機給我奪走了。他開著車帶著那個女的和我們后邊三人直接上高速到了駐馬店南收費站,下了收費站正西走了一段,然后拐正南停下了。杜某某把我拉下車,杜××下車到我跟前搧我幾巴掌,然后他對另外幾個人說:“讓他跪那!”杜某某和那個胖子按著我讓我跪下,我當時不愿意跪,他們兩個開始用拳頭朝我頭上捶、搧我的臉,另外那兩個年輕孩也上來給他們兩個幫忙,對我拳打腳踢打了一頓,跟杜××相好的那個女的還在一旁說:“狠打他!”他們硬把我按跪下,我抱著頭,杜××和他們又朝我身上跺了好幾腳才停下。杜××威脅我說:“等會兒我打電話給你女朋友,接通了你給她說,把車交給白寶,今晚車要是開不過來,我把你拉宿鴨湖喂魚去!”然后他打電話給段某某,我讓段某某把車交給白寶的。過了一會兒,杜××給白寶打電話,白寶說已經開著我的車在高速上了。然后杜××讓我給他打了欠條,寫明車是我自愿抵押給他的。寫完欠條之后,杜××把手機還給我,把我拉到駐馬店南收費站路口,杜××讓我走,我才攔了一輛出租車回確山,當時是凌晨3點多。那天凌晨杜××帶人是去問我要今年夏天我在賭博場上借他的沖子錢,就是借他的高利貸,當天晚上我去推牌九賭博一共輸了16萬元,其中14萬元是我向杜××借的高利貸,當時他是按1萬元給我9500元算的,借給我14萬元他一共扣除了7000元的利息。杜××當時說的是我欠他的錢1萬元一天是500元的利息,自從借了他的錢我分三次給了他3萬元,一次2萬的、一次3000元、一次7000元,現在杜××還要向我要16萬元。用粗筆書寫的16萬元的欠條就是2013年11月10日凌晨,杜××把我劫持到駐馬店逼我寫下的;另外那張日期為2013年7月19日的30萬元的欠條是我參與賭博第二天上午杜××把我從確山縣金龍賓館后院強行拉到駐馬店市一個茶樓里,杜××讓我給他打的欠條,欠條上的日期就是我參與賭博借他高利貸的第二天。杜××說怕我拖的時間長不還,加上利息一塊算,讓我寫的30萬元的欠條。
2、證人段某某證實:2013年11月10日凌晨1時許,馬某某開著他的白色馬自達3轎車帶著我從確山縣城送他的朋友劉繼偉和另外兩個我不認識的男子去劉店,馬某某開著車從地下道正東走到臥龍山莊路口東邊十多米處,有一輛白色的本田CRV從后邊超過我們的車,然后在我們前邊堵著,我們的車往東又走了幾米被那輛車逼停了。那輛白色本田CRV上下來兩個男子,在這同時后邊又追過來一輛紅色尼桑逍客越野車堵在我們車后邊,紅色尼桑車上也下來兩個男子。一個男子打開馬某某正駕駛側車門,對馬某某說:“大哥找你!”然后馬某某就跟著他下車了。我把車鑰匙拔掉裝起來了,然后我從車上下去了,劉繼偉和他那兩個朋友也下來了,他們其中一個人打電話讓一輛車來接他們正東走了。我聽那伙人中一個四十來歲胖胖的男子,就是他們稱呼“大哥”的人對馬某某說:“走,去談談。”馬某某說:“我跟你談啥呀。”那大哥說:“你說談啥?你欠我的錢。”馬某某說:“我欠你啥錢?我不欠你錢。”后來,馬某某開著車正東走,那兩輛車在后邊跟著我們,我們的車走到劉店高速路口的時候又被他們截停,然后那個大哥帶著兩個年輕孩把馬某某從車上拉下去了,他們開始對馬某某拳打腳踢,打了幾分鐘,大哥說:“走!把他拉到駐馬店,連車帶人一塊。”那幾個年輕孩把馬某某拉到白色本田CRV車上了,那幾個人問我要車鑰匙,我沒給他們。馬某某被他們帶走之后,我接到一個男子的電話,他對我說:“等會兒你把車鑰匙給一個叫白寶的人。”我說:“不給。”過了兩分鐘,那個號碼又打過來,說話的是馬某某,馬某某說:“你把鑰匙等會給他吧,他們打我了。”過了十來分鐘,有一輛黑色轎車從確山縣城方向過來,車上就一個司機,那個司機下來對我說:“我是白寶,把車鑰匙給我吧。”然后我把鑰匙給他,白寶開著馬某某的馬自達3轎車從劉店高速路口上高速了。馬某某坐著一輛出租車從劉店高速路口下來,接住我之后,我們直接到確山縣人民醫院給馬某某看病了。我看馬某某的臉上有幾道被打紫的印子,他的右胳膊上臂被打淤血了,他的兩只眼睛也被打淤血了,醫生檢查的時候馬某某一直說頭疼、頭暈,馬某某說是大哥他們幾個在駐馬店給他打的。馬某某說他以前賭博的時候借過杜××的高利貸,杜××是專門在賭場上放高利貸的,具體馬某某欠杜××多少錢、有沒有還清我也不清楚。這次杜××找馬某某就是要錢的,最后讓馬某某給他打了16萬元的欠條,還把馬某某的馬自達轎車開走抵賬了。杜××他們從劉店高速路口帶走馬某某大約是凌晨2點多,馬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把他放了的時候是凌晨3點多,馬某某被劫持走大約有四五十分鐘。
3、證人白某某證實了當天凌晨一點多其接到杜××的電話后到確山縣劉店高速路口,見到杜××與馬某某因在牌場上欠錢發生爭執,杜××拉馬某某上車,后其應杜××、馬某某的要求將馬某某的白色馬自達轎車開到駐馬店交給杜××的事實。另證實,借條復印件和光盤是杜××讓其交到刑警隊的。
4、證人劉紀偉、夏國勝、張勇等人證實案發當天凌晨其乘坐馬某某駕駛的車輛被兩輛車逼停的情況。
5、同案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份的一天晚上,杜某某給我和全彬打電話,讓我們兩個人跟他一起去確山縣城幫杜××要賬,接了電話以后我們直接去了確山縣火車站附近見到杜××。杜××當時開了一輛白色的CRV越野車,當時車上坐著嘉欣及一個30多歲的胖子,到火車站后杜某某也坐到了他們車上,隨后杜××讓我們跟著一輛白色的馬自達3轎車,當時杜××的白色CRV在前邊跟著白色馬自達3轎車,我和全彬的紅色逍客在后邊跟著,從確山縣地下道正東往高速方向去了,走到半路上,杜××的白色CRV把那輛馬自達3轎車擠靠到路邊,杜××車上的人喊那輛車停車,那輛馬自達3不停,還繼續往前開,一直開到劉店高速路口,杜××把他截停了,全彬開著杜某某的紅色逍客帶著我堵在馬自達3轎車后面。白色馬自達3轎車上下來幾個人,分別是馬某某和她女朋友及三個男的,下車后那三個男的問我們是咋回事,杜××說是馬某某欠他的有錢,他來找馬某某要錢,那三個男的就攔了一輛車往西走了,當時只剩下馬某某和他女朋友了。我們五個男的圍著馬某某,杜××給馬某某要錢,馬某某說他沒有錢。隨后杜××要讓馬某某用他開的白色馬自達3轎車抵賬,馬某某不愿意抵賬。馬某某的女朋友下車后拿著馬自達3的車鑰匙不給我們。杜××和馬某某在車旁邊說了一會兒,說著說著好像馬某某不認賬了,說他欠杜××沒有那么多錢,當時杜××聽了以后惱了就讓我們幾個拉著馬某某上車去駐馬店談,馬某某當時不愿意上車,杜××就安排我和全彬及他車上那個30多歲的胖子強行把馬某某拉上那輛白色CRV越野車的后排座上,杜某某和那個30多歲的胖子坐在馬某某兩邊。馬某某上車后杜××就發動車輛從劉店高速路口上高速,后面全彬開著那輛紅色逍客帶著我也跟著上了高速,我們在駐馬店南收費站下的高速。我們跟著杜××的車正西后拐正南停車,杜某某把馬某某拉下車。杜××問馬某某欠錢的事情怎么辦,馬某某說他沒有錢,還說等有錢了再給杜××。可是杜××不愿意,還把馬某某罵了一頓,杜××當時還威脅馬某某說今天必須還他錢,不還錢就把馬某某開的馬自達3轎車抵賬。當時馬某某不愿意,后來杜××就讓馬某某寫欠條,馬某某還是不愿意,杜××就讓馬某某跪下,馬某某不愿意跪。杜××就讓我們去打馬某某,我和全彬上去對著馬某某拳打腳踢,一直打到馬某某跪下,馬某某跪下后杜××他們幾個又威脅了馬某某幾句。馬某某當時就服軟了,說他愿意把馬自達3車抵押給杜××,也同意寫欠條了。我到白色CRV越野車上找嘉欣拿紙和筆,馬某某趴在CRV后備箱上寫了張欠條,我和全彬就坐車上了。杜××他們幾個在車下讓馬某某打電話找人把馬自達3轎車送過來,馬某某聯系好之后,我們一起開車到駐馬店南高速路口下面等著。等了一會兒,一個男的開著馬某某的那輛白色馬自達3轎車從駐馬店南收費站下來了,就把車交給了杜××。當天晚上杜××說馬某某欠他十來多萬,以前我也知道馬某某因為還不上杜××,杜××把他的馬自達車抵押過一段時間,后來馬某某通過其他人要回去了。馬某某后來一直不還杜××的錢,杜××打電話他也不接,杜××才喊我們一起去確山縣城找馬某某要錢的。
6、同案人全某某供述的主要內容與同案人沙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另供述:2013年11月份參與非法拘禁馬某某的有我和杜××、杜某某、嘉欣、“軍哥”、沙某某六個人。我們當時把馬某某帶到駐馬店南高速路口西邊路南,杜××問他要錢,馬某某態度囂張,杜××讓我們打他的,當時我扇了馬某某一巴掌,杜某某打了他一拳,沙某某跺了他兩腳,其他人沒有毆打馬某某。
7、同案人申某某供述的主要內容與同案人沙某某、全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另供述:馬某某上車后坐在后排座中間,我和杜某某坐在他兩邊,杜××開著車,杜××帶的那個女孩坐在副駕駛座上,沙某某和全某某開著那輛逍客車。停車后,杜××、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下車把馬某某拉下車,他們四個在路邊跟馬某某談的。
8、同案人杜某某供述了接到杜××的電話后和沙某某、全某某一起到確山縣找馬某某的經過。
9、被告人杜××供述了其參與非法拘禁的犯罪事實。
10、確山縣公安局(確)公(刑)鑒(法醫)字(2013)529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被害人馬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11、調取證據清單、視頻、照片證實:豫QN6322白色馬自達3轎車于2013年11月10日02:28:41從確山站上,2013年11月10日02:43:52從駐馬店南站下;白色無牌越野轎車于2013年11月10日01:40:29從確山站上,2013年11月10日01:52:04從駐馬店南站下;紅色越野轎車于2013年11月10日01:40:40從確山站上,2013年11月10日01:52:39從駐馬店南站下。
12、辨認筆錄、照片證實被害人馬某某對被告人杜××的辨認情況,證人段某某、張勇對被告人杜××的辨認情況。
13、接受證據材料清單、借條、光盤證實白某某向公安機關提交相關借條、光盤的情況。
14、諒解書證實被告人杜××取得被害人馬某某諒解的情況。
三、2013年11月14日中午,被告人杜××伙同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等人以向張某甲索要其所欠債務為由,將張某甲強行帶至駐馬店市南郊一苗圃園內拘禁并實施毆打,后又將張某甲拘禁在駐馬店市驛城區全莊居委會全莊三組杜××家中二日,威脅、逼迫張某甲還錢,后于2013年11月16日晚22時許將張某甲放回。經鑒定,張某甲所受損傷為輕微傷。
另查明,被告人杜××于2014年12月23日向確山縣公安局投案。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張某甲陳述:2013年11月二十號左右的一天上午九點多,因為杜××向我要高利貸錢,杜××約我到駐馬店市森林公園見面,杜××開著他的白色無牌CRV越野車帶著全斌(音)、沙某某、一個跟杜××一個莊的年輕孩,他們先把我帶到香山公墓逼我還錢,我沒錢給他,他們四人在香山公墓把我打了一頓,四個人都上去對我拳打腳踢的。打了之后,他們開車把我拉到駐馬店南開發區一個苗圃基地,把我關到苗圃園內一間小瓦房里,杜××問我:“你家里有啥值錢的東西嗎?”我騙杜××說:“我在八里岔老家院子里埋了兩根金條,你去挖吧。”然后杜××問清楚在哪埋著,杜××讓全斌和沙某某看著我,他們其他人就走了,應該是去我家挖金條去了。全斌當時把我的手機搜走了,我想趁著杜××不在的時候逃走,全斌發現了就用我的手機給杜××打電話說:“張某甲想跑。”杜××讓他們狠打我。全斌和沙某某開始毆打我,沙某某掂著一把鐵鍬拍我,全斌掂著一根木棍夯我,當時我的頭被沙某某用鐵鍬夯淌血了,把我打的在墻根上趴著,當時他們其中一個人掂著一塊磚頭朝我右手砸了一下,把我的右手食指砸的血肉模糊,露著骨頭。他們打我之后一個多小時,杜××去了,他看我頭和手流血了,就開著車帶著我到駐馬店市南方鋼廠北側約100米處路東側的一個小診所里,當時杜××、全斌、沙某某、那個跟杜××一個莊的年輕孩,以及杜××的相好的,他們五個人押著我在那個小診所里縫了傷口、輸輸水,他們看著我在診所輸了一夜水。第二天早上八點多,杜××他們幾個把我從診所帶到全莊杜××家中,杜××、杜某某、全斌、沙某某、跟杜××一個莊的那年輕孩、杜××的相好的看著我,把我關到他家平房客廳里,把大門和堂屋門都鎖住,我求杜××放了我,杜××讓我給家里人打電話準備錢,我給我表叔薛某某、我父親張某乙、我老婆石某某打了電話,給他們說讓他們給我準備點錢還杜××。打了電話之后,他們就在客廳里看著我,吃飯在屋里,小便他們掂個桶,讓我尿桶里。他們把我關在杜××老家四天,第四天半夜把我放回家的。我回去之后知道,杜××那天去我家找金條,我爸當時要報警,杜××帶著人走了。過了幾天家里人不見我回去,然后我爸張某乙到駐馬店老街派出所報警了,派出所的人到八二零杜××住的小區找他了,然后杜××把我放回家的。
2、證人石某某、張某乙、薛某某證實張某甲于2013年11月中旬被杜××等人非法拘禁及張某甲受傷的情況,證實的主要內容與被害人張某甲陳述的內容基本一致。
3、同案人沙某某供述:2013年11月中旬的一天下午,杜某某給我和全彬聯系,我們在八二0見到杜某某后,杜某某讓我們跟著他哥杜××去辦個事。他說張某甲欠杜××的錢,張某甲和杜××在一起,讓我們去把欠的錢要回來,杜某某開車帶我們去見的杜××。我們上了杜××的白色CRV,隨后杜某某就走了,我當時見到CRV車上有杜××和嘉欣,還有張某甲。然后杜××就開著車正西走了,在車上杜××向張某甲要錢,張某甲說想辦法給人聯系找錢。杜××先帶著我們到西邊香山公墓轉了一圈,然后到天黑的時候張某甲也一直沒有聯系到錢,杜××就開車帶著我們正南到了一個果園里,然后我們下車把馬某某帶到果園里的一間小瓦房里邊,杜××威脅張某甲拿錢,張某甲說他家后院豬圈里埋的有兩根金條,他說讓杜××去挖回來抵賬。然后杜××讓我和全彬看好張某甲,他和嘉欣開著車就走了。后來張某甲趁著我和全彬玩手機的時候要逃跑,我掂著鐵鍬和全彬一起把他追回來了,當時我用鐵鍬拍了張某甲頭一下,把他的頭拍流血了,然后他在跟我搶鐵鍬的時候手也被鐵鍬頭掛爛了,我和全彬把他打了一頓又帶回小瓦房里。然后我們給杜××打電話說張某甲想跑,被我們打了一頓追回來了。過了一會兒杜軍偉過去了,我和全彬、杜軍偉就看著張某甲,等了一會兒杜××和嘉欣開著車回來了,他們說沒有找到金條,說張某甲騙他們。然后他們看張某甲的頭流血了,杜××就開車帶著我們押著張某甲到白橋加氣站北邊路東診所去包扎了傷口。后來杜某某也過去到診所看了看張某甲,當晚杜××讓我和全彬、杜軍偉在診所看著張某甲輸水,第二天早上輸完水,杜××把我們接到全莊他老家里,把張某甲關在他家中,讓我和全彬、杜軍偉看住張某甲,讓張某甲聯系家屬準備錢,一直關了兩天,張某甲也沒有聯系到錢,期間杜××和杜某某、嘉欣偶爾去給張某甲談談,逼張某甲拿錢來還賬。第三天的晚上我和杜某某一起出去,晚上九點鐘左右回到全莊的時候杜××已經把張某甲放走了,我也不知道張某甲是怎么走的。在全莊杜××家中我們都沒有再毆打他,我們只是看著不讓他跑,杜××把手機也給他了,讓他打電話聯系錢。
4、同案人全某某供述的主要內容與同案人沙某某供述的內容基本一致,另供述:我們找馬某某以及找張某甲的這幾次,都是杜××先和杜某某聯系的,然后杜某某再安排我和沙某某去。平時我和沙某某是一起跟著杜某某的,杜××有什么事情了直接安排給杜某某,杜某某再安排給我和沙某某,我和杜××之間不直接聯系。
5、確山縣公安局(確)公(刑)鑒(法醫)字(2014)062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被害人張某甲的損傷評定為輕微傷。
6、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杜××的身份。
7、到案經過證實了被告人杜××的到案情況。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4)確刑初字第00162號、第00229號刑事判決書證實,同案人杜某某、沙某某、全某某、申某某等人已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處刑罰。
本院認為,被告人杜××伙同他人以索取債務等為由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其行為構成非法拘禁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杜××伙同他人對被害人實施毆打,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杜××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杜××已與被害人達成和解,取得被害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十六條第一款和第四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杜××犯非法拘禁罪,判處拘役五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27日起至2015年10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牛麗珺
審 判 員 路盛平
人民陪審員 王會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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