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刑初字第00199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確刑初字第00199號
公訴機關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黃××,男,1987年4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4月16日被鄭州鐵路公安處抓獲并于當日羈押于鄭州鐵路公安處看守所,2015年4月21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經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批準,2015年4月27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執行逮捕。現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105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黃××犯尋釁滋事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李某甲、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黃××到庭參加訴訟,F已審理終結。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2014年10月9日中午,黃某某(已判刑)與同村村民李某乙在杜某某家吃飯時發生爭執并打架。當日15時許,被告人黃××及黃某某伙同他人一起準備到李某乙家滋事,后黃××、黃某某等人將李某乙的哥哥李某丙、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丁打傷。經鑒定,李某丙、李某丁的傷情均為輕微傷。就上述指控,公訴機關當庭出示并提交了被告人黃××的供述,罪犯黃某某供述,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陳述,證人李某乙、劉某某、趙某某等人的證言,鑒定意見,戶籍證明及抓獲證明等證據。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黃××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之規定予以判處。
被告人黃××對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
經審理查明,2014年10月9日中午,黃某某(已判刑)與同村村民李某乙在杜某某家吃飯時發生爭執并廝打。當日15時許,被告人黃××及黃某某伙同他人一起準備到李某乙家滋事,后黃××、黃某某等人將李某乙的哥哥李某丙、李某乙的侄子李某丁打傷。經鑒定,李某丙、李某丁的傷情均為輕微傷。
本案審理過程中,被告人黃××及其親屬與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達成賠償協議,被告人黃××及罪犯黃某某賠償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經濟損失35000元,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對被告人黃××表示諒解。
上述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證實:
1、被害人李某丁陳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在家睡覺的時候看見黃××到我家了,我問他咋了,他沒搭理我就直接出去了,我起床出門后看見黃××和兩個人在院里站著,隨后聽見外面有人爭吵,我出門后黃某某和十幾個年輕孩在打我父親李某丙,黃××從后面勒著我的脖子把我摔倒,黃××和幾個年輕孩上來跺我,之后周圍的人多了,那十幾個年輕孩就走了,我拉著黃××,和黃××對打幾拳后我感覺我的腰很疼,就坐在黃××車前堵住黃××的車,我父親拉著黃某某不讓他們走,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
2、被害人李某丙陳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回家走到鄰居家門前的時候看見黃××和幾個年輕孩把我兒子摁倒在地上打,我上前去和他們對打,黃××、黃某某和我對打,黃××帶來的年輕孩和我兒子對打,打了幾分鐘后,那些年輕孩見我們報警就跑了。
3、證人李某乙證實:2014年10月9日,我鄰居杜某某添小孩待客,中午和黃某某坐在一張桌子上,開玩笑的時候把黃某某說惱了,然后兩人開始相互謾罵、廝打,后被旁人拉開。當日下午,我從確山縣縣城回來之后聽說黃某某、黃××帶人將我哥哥李某丙、侄子李某丁打傷。
4、證人劉某某證實: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婦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幫忙,正在吃飯的時候,看到在隔壁桌上坐的三叔李某乙和黃某某到院墻外的夾道,并有幾個人往那走,后看見他們二人相互廝打,然后被人拉開。當日下午我愛人李某丁給我打電話讓我回家,回家后看見黃某某、黃××及十幾個年輕孩在打李某丁,后來因為周圍的群眾多了,那十幾個年輕孩跑了,我公公李某丙、愛人李某丁開始和黃某某、黃××對打,后被人拉開了。
5、證人趙某某證實: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婦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吃飯,后因有事離開,等我再返回的時候聽人說我丈夫的弟弟李某乙和黃某某打架了。當日下午,劉某某在我家玩的時候,接個電話出去了,之后我聽見劉某某在外面喊,出去后我看見黃某某、黃××和十幾個年輕孩在李某丙家門口站著,后來莊上過來很多人,在李劣孩家站的這些年輕人看人多了,他們就離開了。這些年輕孩離開后,李某丙、李某丁開始和黃某某、黃××對打,被人拉開了。
6、證人張某某證實:2014年10月9日,我在楊某某家門前同楊某某聊天,看見有輛昌河車過來了,之后黃某某、黃××帶著十來個年輕孩下車了,之后就到了李某丁家中,沒多久就出來了,出來后我看見李某丙,黃某某上去廝打李某丙,隨后黃××帶著幾個年輕孩也上前廝打李某丙,李某丁出來后,黃××又和李某丁廝打起來,和黃××一起的年輕孩也上前打李某丁,之后圍觀的人多了那些年輕孩就都跑了,李某丙和黃某某開始爭吵,李某丁堵著黃××的車不讓他走,后來派出所的人就來了。
7、證人韓某某證實:2014年10月9日,因杜某某家媳婦添小孩待客,中午我到杜某某家吃飯,吃飯過程中聽說黃某某和李某乙因為開玩笑打架了。當日下午,我走到莊南頭的時候看見有一群人在那,等我走到旁邊,看見黃某某和黃××在那站著,黃某某和李某丙在爭吵,李某丁躺在一輛昌河車前面。之后派出所的民警就來了。
8、證人楊某某證實:2014年10月9日,我在杜某某家吃飯的時候聽說黃某某和李某乙因為開玩笑在那打架了。當日下午,我回家后張某某到我家門口與我聊天,看見有輛昌河車過來了,黃某某、黃××帶著十幾個年輕孩下車了,之后就到了李某丁家中,沒多久就出來了,出來后我看見李某丙和黃某某打了起來,隨后黃××帶著幾個年輕孩也上前廝打李某丙,李某丁出來后,黃××又和李某丁廝打起來,和黃××一起的年輕孩也上前打李某丁,之后李某丙和黃某某開始爭吵,李某丁堵著黃××的車不讓他走,后來派出所的人就來了。
9、證人李某戊證實2014年10月初的一天下午,當時我、我姐和黃××在一塊,我聽黃××說他父親在他們老家和兩個人發生爭執了,后來還和這兩個人打了起來,之后我們幾個先回的我老家,因為他是我的姐夫,從我們老家離開的時候我就問他需不需要跟他一起去,他說讓我跟著,我就跟著一塊去了。黃××帶著我一塊走到確山縣縣城北邊的一個村莊里,在一個村口處看見黃××的父親在那站著,然后他父親直接上車坐到副駕駛位置了,然后他父親指著路,我們就直接到了村莊里面的一個路口那,他父親說把車停那,然后喊著我們下車了。下車之后黃××和他父親就到路口的一家院子里面找人,當時我在車旁邊站著沒有過去,黃××和他父親進那家院子之后沒幾分鐘就從院子里出來了,之后從外面回來一個年紀比較大的男的,當時這個男的肩膀上還扛了一把鐵叉子,黃××和他父親就上前和這個男的對著罵,具體誰先罵人的我也沒有注意,罵了幾句雙方都罵惱了,然后黃××上前就把那個男的扛的鐵叉子奪下來扔到一邊后,他們三個人就開始在一起撕扯著打,這時候從黃××他們之前進的那家院子里面出來一個三十多歲的男的,這個男的看見黃××他們三個在一塊打,就過去幫那個之前扛鐵叉子的男的打架,黃××看見這個男的過來之后就開始和這個男的對著打,打了一會之后周圍的群眾也都越圍越多,有幾個女的也上前過去勸架,之后我就到黃××他父親那把他拉到一邊了,往一邊拉的時候黃××也往這邊走,那個三十多歲的男的也跟著過來和黃××繼續打,后來也不知道誰報的警,警車就過來了。
10、同案罪犯黃某某供述:2014年10月份的一天中午,確山縣北泉村陳莊杜留的孫子滿月辦酒席,因為我和他莊的郭胖妮兩人合伙過日子,我也去給杜留家送禮。在酒桌上我和陳莊的李安喝酒聊天,我開玩笑問李安是不是該喊郭胖妮喊嬸子的。因為我娶著郭胖妮了,李安喊郭胖妮喊嬸子的話,就該喊我喊叔的,我變相的占了李安的便宜。但是李安聽我說這話后,李安就說:“我毀你。”我說:“走,毀去!敝笪揖秃屠畎惨黄痣x開酒桌到杜留家西邊的一個小道內打架。當時我們兩人到小道內后,李安拿個磚頭要夯我,不過沒有夯到我。之后有人把我和李安拉開了。拉開之后我就往西回郭胖妮家了。我到家后,李安的老婆到我家找到我讓我給李安賠禮道歉,我說我不賠禮道歉,不行的話我讓我兒子來。之后李安的老婆就走了。李安老婆走后,李有又過來了,他讓我賠償他的襯衣,他說我把他的襯衣給拽爛了。我說我不賠,我說他們打了我了還讓我賠。李有說我不賠試試。之后他把衣服扔在了我院子內就走了。李有走了之后,郭胖妮叫我走人,我想著叫我兒子過來給我出氣。我就給我兒子黃××打電話讓他過來,并說郭胖妮不讓我在這里了。后來我就給我兒子一直打電話讓他趕緊來,我給我兒子說我在陳莊的村頭等他。我在陳莊村頭等我兒子的時候,我見到我兒子開了一輛車過來,車上帶著他前妻的弟弟李浩。我坐上車之后,我就給我兒子說李有讓我賠襯衣及給他們道歉。走咱上他家找他去看他還讓包衣服不,看他多厲害。我兒子開著車帶著我直接將車停在李安西邊的南北水泥路上了。李安家東邊是李有和李某丙的家。之后我就領著我兒子先到李安和李有家找李安和李有。但是他們兩人家里沒有人。我就又領著我兒子到李某丙家,我們到李某丙家后,我見到李孩在屋里睡覺。我就問李孩他小爹去那了。李孩說的啥我忘記了。之后我和我兒子黃××就從李某丙家出來了。我們從李某丙家出來之后就在李某丙家門口站著。當時李某丙肩上扛著一個叉子從他家東面回來。李某丙見到我們在他們家門前站著,他就說:“上我家門口上鬧我戳死你們!碑敃r我好像也說啥了,不過我現在忘記了。后來我兒子將李某丙肩上的叉子奪下來扔掉。然后我和李某丙就拽著相互捶,我當時喝醉了,我也忘記都是捶的李某丙的身上什么地方了。我就記得李某丙用嘴咬我的右食指頭了,當時就咬流血了。現在還有一個傷疤。在我和李某丙相互打的過程中李孩從家里面出來了,也要上前打,我兒子黃××就和李孩兩人打了起來。后來雙方就不打了。之后就報警了。
11、被告人黃××供述:2014年10月9日下午,我父親黃某某給我打電話說李安和李有兩個人打他了,讓我回去,我也沒問怎么回事,之后我就開著車帶著李浩等人到三里河鄉北泉村,到小陳莊路口碰到我父親,我們就一起到了李安家路口,因為李安、李有、李某丙兄弟三個的家在挨著,我和父親不知道李安和李有的家,就挨著找,我和我父親到李某丙家中看見李某丙的兒子李某丁在家睡覺,之后就出來了,出門后李某丙正好從外面回來,他看到我和父親從他家出來就開始罵我父親,之后我父親就和李某丙開始廝打,我上前拉架的時候李某丁從家里出來上前打了我一拳,隨后我和李某丁對打,過了一會他們李家的人出來開始打我和我父親,后來被人拉開了。之后李某丁就報警了。
12、確山縣公安局(確)公(刑)鑒(法醫)字(2014)553號、555號法醫學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書鑒定意見為,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傷情均評定為輕微傷。
13、戶籍證明證實了被告人黃××的身份。
14、抓獲經過證實被告人黃××于2015年4月16日被鄭州市鐵路公安處民警抓獲。
15、協議書及諒解書證實被告人黃××及罪犯黃某某已賠償被害人李某丙、李某丁的經濟損失35000元,二被害人對被告人黃××表示諒解。
上述證據均經當庭舉證、質證,證據之間能夠相互印證,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2015)確刑初字第00090號刑事判決書載明,被告人黃某某已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本院認為,被告人黃××伙同他人隨意毆打他人,致二人輕微傷,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罪,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當,應不作主、從犯的區分。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黃××認罪、悔罪,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取得被害方的諒解,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尋釁滋事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黃××犯尋釁滋事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16日起至2015年12月15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 判 長 牛麗珺
審 判 員 王守軍
人民陪審員 賈 博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林 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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