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民初字第00282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7)
(2015)確少民初字第00282號
原告王某某,男,1987年3月2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濤,系確山縣法律服務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劉小改,女,1963年12月29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女,1988年5月17日出生,漢族。
原告王某某訴被告王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于2015年7月17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方光璞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洪濤、劉小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經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王某某訴稱,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在確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5月1日生育女兒王某甲,婚后原、被告未能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原告訴至法院訴請判令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王某甲由原告撫養(yǎng),被告每月支付300元撫養(yǎng)費。
被告王某未到庭,未提供答辯意見。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7月9日在確山縣民政局登記結婚,2012年5月1日生育女兒王某甲。
上述事實由結婚證、庭審筆錄等證據足以印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王某某請求離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王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5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方光璞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書記員 潘 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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