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民初字第00108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8-6)
(2015)確少民初字第00108號
原告李某某,女,1988年9月6日生,漢族。
委托代理人王洪濤,確山縣“148”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郭某某,男,1982年10月4日生,漢族。
原告李某某與被告郭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李某某于2015年4月3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15年7月29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李某某及委托代理人王洪濤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郭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李某某訴稱:原,被告打工期間經人介紹相識并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孩郭某甲。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良好感情,婚姻存續期間被告多次毆打原告。2013年7月因感情破裂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后經法院調解和好;之后3天原告就外出打工,雙方感情不能和好,現雙方感情徹底破裂,請求依法判決原、被告離婚,婚生女兒由原告撫養,被告支付撫養費。
被告郭某某未答辯。
經審理查明:原告李某某、被告郭令經人介紹相識于2009年1月19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于2009年12月7日生育一女兒郭某甲。2013年7月22日原告李某某曾以感情不和為由向本院提起訴訟,請求與被告離婚;2013年7月23日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自愿和好。之后,原、被告即各自分別外出打工,一直沒有共同生活至今。原、被告在外務工期間,婚生女兒一直隨被告母親共同生活。
上述事實,有當事人陳述、常住人口登記卡、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詢問筆錄及協議書等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經人介紹相識并登記結婚,婚后未曾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2013年7月22日原告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2013年7月23日經本院主持調解雙方和好,但雙方之后一直未共同生活,分居至今;2015年4月3日原告李某某再次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足以證明雙方的夫妻感情破裂,因此原告的離婚訴訟請求應當予以支持。原、被告的婚生女兒郭某甲在雙方外出務工期間一直隨被告母親共同生活,雙方已建立起良好的親情關系,因此婚生女應隨被告郭某某生活,原告李某某承擔子女撫養費每月200元較為適宜。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七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準予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離婚;
婚生女兒郭某甲被告郭某某撫養,原告李某某自本判決生效之月起每月付子女撫養費200元,付至郭某某18周歲止;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當年的子女撫養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00元,原告李某某、被告郭某某各負擔1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袁文舉
審 判 員 方光璞
人民陪審員 張佳佳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書 記 員 楊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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