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刑初字第00313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6)
(2015)確刑初字第00313號
公訴機關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朱××,男,1969年5月4日出生。因涉嫌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現羈押于確山縣看守所。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273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朱××犯危險駕駛罪,于2015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智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朱××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8月31日21時29分左右,被告人朱××酒后駕駛豫QMK892號兩輪摩托車,沿確山縣李新店鎮老街至李新店飛機場村村通公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老街東300米處路段時,被民警當場查獲。經鑒定,被告人朱××血樣中乙醇含量為91.15mg/100ml。達到醉酒標準。
上述事實,被告人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證人尹某某的證言,查獲照片,當事人血樣提取登記表,鑒定意見,駕駛人信息查詢結果單,戶籍證明及到案經過等證據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朱××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危害公共安全,其行為構成危險駕駛罪。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認罪態度較好,可以從輕處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朱××犯危險駕駛罪,判處拘役一個月,并處罰金2000元(已繳納)。
(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5年9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高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六日
書 記 員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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