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少民初字第00199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8-26)
(2015)確少民初字第00199號
原告楊某某,女,1986年11月6日生,漢族。
被告陳某某,男,1977年5月10日生,漢族。
原告楊某某與被告陳某某離婚糾紛一案,原告楊某某于2015年6月2日訴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袁文舉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13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某某、被告陳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某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于2011年6月6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于2012年11月6日生育一對雙胞胎,女兒陳某甲,兒子陳某乙。婚后雙方因為家庭瑣事經常生氣,被告對家庭沒有責任心,被告的所作所為傷透了原告的心,從2013年開始分居,雙方分居后將兒子陳某乙交給被告撫養,在被告撫養過程中由被告和家人的疏忽,致使兒子陳某乙掉入河中溺亡。原、被告一天也不能在一起生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請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判令雙方離婚并將女兒陳某甲交給原告撫養。
被告陳某某辯稱:我不同意離婚,我之前給過她生活費,小孩才兩歲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6月6日登記結婚,2012年11月6日生育一對雙胞胎,婚生兒子陳某乙,婚生女兒陳某甲;二人婚后因瑣事經常吵架生氣,2013年原告帶著女兒回娘家生活,兒子陳某乙由被告和其家人照顧,2015年3月31日婚生兒子陳某乙不幸溺亡。
上述事實有結婚證、當事人陳述等存卷為證。
本院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訴訟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楊某某請求離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應承擔對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楊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300元,由原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袁文舉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書記員 楊笑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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