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確刑初字第00283號
——河南省確山縣人民法院(2015-9-15)
(2015)確刑初字第00283號
公訴機關確山縣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闞××,男,1957年9月18日出生。因涉嫌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3月3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刑事拘留,因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2015年3月12日被確山縣公安局取保候審,2015年8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審。
確山縣人民檢察院以確檢公訴刑訴(2015)212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闞××犯故意傷害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訴。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派檢察員陳某某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闞××到庭參加訴訟。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公訴機關指控,2015年2月22日9時許,被告人闞××和被害人黃某某在確山縣金地城市花園小區(qū)北門因故發(fā)生糾紛,后雙方發(fā)生廝打,致使黃某某四根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被害人黃某某的損傷評定為輕傷一級。
上述事實,被告人闞××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亦無異議,并有被害人黃某某的陳述,證人茹某某、陳某某的證言,住院病歷,鑒定意見,收條及諒解書,戶籍證明及抓獲證明等證據(jù)證實,足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人闞××故意非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致人輕傷,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確山縣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實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闞××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并配合家屬積極賠償被害人經(jīng)濟損失,取得被害人諒解,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闞××犯罪情節(jié)較輕,有悔罪表現(xiàn),符合宣告緩刑的條件,可以宣告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人闞××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書面上訴的,應當提交上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審判員 高辰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林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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