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1748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10-13)
(2015)正民初字第1748號
原告孫某,男,漢族,1989年5月21日出生,住正陽縣。
被告吳某,女,漢族,1992年8月15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孫某訴被告吳某離婚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定,應予以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孫某撤回對被告吳某的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審判員 楊 廳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書記員 楊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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