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民初字第705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正民初字第705號
原告鄧某某,男,漢族,1980年8月9日出生,住正陽縣。
委托代理人曹陽,河南明信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楊某,女,土家族,1982年8月29日出生,住址同上。
原告鄧某某訴被告楊某離婚糾紛一案,在訴訟過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規(guī)定,應(yīng)予以準(zhǔn)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裁定如下:
準(zhǔn)予原告鄧某某撤回對被告楊某的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dān)。
審 判 長 孫 偉
審 判 員 楊 廳
人民陪審員 代俊杰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楊秋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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