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74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正少民初字第74號
原告葉某某,男,漢族,1989年1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委托代理人魯懷全,男,河南省息縣司法局東岳法律服務所工作人員。
被告梅某,女,漢族,1990年12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原告葉某某訴被告梅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葉某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自愿要求撤回對被告梅某的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出于自愿,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葉某某撤回對被告梅某的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 記 員 李 丹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