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61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正少民初字第61號
原告趙某某,女,漢族,1990年8月12日出生,住正陽縣。
委托代理人羅景運,男,河南省正陽縣王勿橋鄉法律援助受理點工作人員。
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88年12月5日出生,住正陽縣。
原告趙某某訴被告張某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趙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羅景運、被告張某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經人介紹認識,同年3月23日結婚。2011年生育一子張某甲,2012年生育一女張某乙。原被告由于婚前無感情基礎,婚后二人性格不合,經常生氣、吵架,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為此,訴至本院請求與被告離婚,婚生女張某甲由原告撫養,家庭財產依法分割,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被告當庭答辯稱不同意與原告離婚。
經審理查明:原被告雙方于2010年經人介紹相識,2011年9月23日辦理結婚登記,2011年生育一子取名張某甲,2012年生育一女取名張某乙,現均隨被告生活。現原告以雙方夫妻感情破裂為由提起訴訟。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原告身份證復印件、結婚登記記錄證明及庭審筆錄等予以證明。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是原告趙某某和被告張某某二人的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原告趙某某要求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是否應予以支持。經庭審調查,原被告已結婚五年,且婚后生育二個小孩,長子年僅四歲,長女年僅兩歲。原告訴稱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但并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為維護和諧穩定的家庭關系及有利于婚生子及婚生女健康成長,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趙某某要求與被告張某某離婚的訴訟請求。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后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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