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正少民初字第56號
——河南省正陽縣人民法院(2015-8-27)
(2015)正少民初字第56號
原告汪某某,女,漢族,1991年11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委托代理人曹陽,男,河南省明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呂某,男,漢族,1990年4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正陽縣。
原告汪某某訴被告呂某離婚糾紛一案,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汪某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遞交撤訴申請書,自愿要求撤回對被告呂某的起訴。經審查,本院認為:原告申請撤訴,出于自愿,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汪某某撤回對被告呂某的起訴。
訴訟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擔。
代理審判員 李小娜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書 記 員 李 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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