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852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新民初字第852號
原告朱某,女,1989年3月17日生,漢族,小學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被告宋某,男,1985年4月17日生,漢族,中專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朱某訴被告宋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朱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朱某負擔。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梅科峰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 記 員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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