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472—1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9-29)
(2015)新民初字第472—1號
原告黃某,男,1953年3月15日生,漢族,農民。住新蔡縣。
委托代理人宋義峰,河南小東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郭某,又名郭某某,男,1974年5月5日生,漢族,農民。住新蔡縣。
委托代理人楊磊,河南問津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男,1957年7月14日生,漢族,農民。住新蔡縣。
被告王某,男,1969年4月15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委托代理人趙晶,河南良策律師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審理原告黃某訴被告郭某、黃某、王某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中,被告王某的擔保人盧某(女,1992年10月9日生,漢族,初中文化,美容師。住新蔡縣。)用其在新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北街信用社賬號為50823032500001206的存折中的存款80000元提供反擔保,且要求對該存折中的存款予以凍結。
本院認為,擔保人盧佳利的要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條、第一百零三條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四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凍結盧某在新蔡縣農村信用合作聯社北街信用社賬號為50823032500001206的存折中的存款人民幣80000元。
本裁定送達后立即執(zhí)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不停止裁定的執(zhí)行。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梅科峰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書 記 員 李曉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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