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初字第521號
——河南省新蔡縣人民法院(2015-9-6)
(2015)新民初字第521號
原告王某,女,1985年6月7日生,漢族,初中文化,農民。住新蔡縣。
被告江某,男,1987年10月20日生,漢族,農民。住新蔡縣。
本院在審理原告王某訴被告江某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自愿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王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300元,減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負擔。
審 判 長 鄒國寶
代理審判員 梅科峰
人民陪審員 秦平天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書 記 員 李曉慶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