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838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21)
(2015)泌民初字第01838號
原告禹某。
委托代理人禹敬業。
被告張某。
法定代理人張某。
本院在審理原告禹某與被告張某婚約財產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訴的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申請系其真實意思表示,符合相關法律的規定,應予準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禹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5元(已減半收。,由原告禹某負擔。
審判員 王成康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書記員 王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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