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43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7)
(2015)泌民初字第01543號
原告吳××。
委托代理人陳××。
被告楊××。
本院在審理原告吳××與被告楊××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吳××于2015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吳××申請撤訴,不違反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吳××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吳××負擔。
審判員 陳新科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書記員 何 盟
===================================================
聲明:
本站收錄的二十萬件裁判文書均來自法院官方網站公開信息,
本站裁判文書欄目不會接受任何個人或企業提供的裁判文書。
如您認為內容涉及個人或企業隱私,要求修改或刪除的,
請將網址發郵件至:
我們將在一個工作日內和您聯系妥善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