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301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9)
(2015)泌民初字第01301號
原告陳某,女,漢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住唐河縣某鄉某村委。
委托代理人陳玉省,男,漢族,住泌陽縣司法局家屬院。
被告劉某,男,漢族,1981年11月1日出生,住泌陽縣某鄉某村委某組。
原告陳某訴被告劉某離婚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克獨任審判,于2015年8月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陳玉省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劉某未經本院許可中途退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于2005年5月27日登記結婚,2004年2月20日生育女兒劉詩園,2007年11月18日生育兒子劉俊豪。原、被告剛結婚時感情尚可,隨著歲月的流逝,近幾年來被告好逸惡勞,對家庭及孩子生活不負責,常因生活瑣事打罵于我,原告看在兩個孩子的面上,為了不讓這個家破碎,常常忍辱負重,被告不但不思悔改,反而變本加厲。無奈原告于2014年7月向法院起訴要求與被告離婚,未判決離婚。2015年3月26日被告因吸毒在駐馬店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戒毒,導致夫妻感情徹底破裂,再次起訴與被告離婚。為此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告和被告離婚;2、婚生一男一女,女兒由原告撫養,兒子由被告撫養,互不支付撫養費;3、家庭共同財產平均分割。
被告劉某經本院向其送達原告的起訴狀副本后,在法定期限內未向本院遞交答辯狀,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內也未提交證據。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于2005年5月27日辦理結婚登記。婚后雙方日生育一女孩和一男孩,女孩取名劉詩園,男孩取名劉俊豪,現均跟隨被告的父母一起生活。因生活瑣事,原、被告產生了爭執,原告于2014年起訴至本院要求與被告離婚,庭審中,原、被告均未經本院許可中途退庭,本院于2014年8月29日作出(2014)泌民初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書,裁定按撤訴處理。2015年6月23日原告以夫妻感情徹底破裂為由將此案再次起訴來院。另查明,被告劉某因吸毒現在駐馬店市第一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戒毒。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登記結婚,雙方的婚姻關系合法、有效。夫妻之間應相互尊重、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關系,夫妻兩人為家庭瑣事生氣、吵架也在所難免,雖然原告稱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但其提供的證據并不能充分證明雙方的感情已徹底破裂,即使被告現因吸毒正在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但原告也并未證明被告系屢教不改,再者原、被告離婚也不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長,故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的理由不足,本院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不準予原告陳某與被告劉某離婚。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 克
二〇一五年九月九日
書記員 王平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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