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90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8-31)
(2015)泌民初字第01590號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
委托代理人邢某。
被告呂某。
委托代理人陳某。
原告陳某訴被告呂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審判員王慶河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8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邢某、被告呂某及其訴訟代理人陳某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訴稱,2014年9月15日原告分兩筆借給被告現金130萬元,約定月息5分,50萬元的借款約定還款期限兩個月。到期多次找被告催還借款被告不還。為此,特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依法判令被告償還借款130萬元及利息。
被告呂某辯稱,借款本金被告認可,但被告認為利息過高,超過法律規定的部分不予認可。因之前原告尚欠被告購房款50萬元,希望能將該50萬元折抵欠原告的款,若原告不同意,被告將另行向原告主張權利。
經審理查明,2014年9月15日被告呂某借原告陳某款130萬元用于向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交付執行款。原告陳某通過銀行轉賬及現金交付方式將該款130元交付給駐馬店市驛城區法院。同日被告呂某給原告陳某出具借條兩份。兩份借條內容分別為:“借條今借到陳某現金50萬元整.伍拾萬元整.每月五分利息.期限二個月呂某2014.9.15”、“借條今借陳某人民幣現金80萬元整(捌拾萬元)利息5分呂某呂某2014.9.15”。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表示因雙方借款時約定利息5分過高,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現原告以該兩筆借款到期被告未予償還為由訴至本院請求被告償還借款本息。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被告呂某借原告陳某款共計130萬元。對此事實,被告呂某當庭予以認可,該借款的債權債務關系明確,本院予以確認。借款到期后,經原告催要被告未予償還該借款。被告對此債務應當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現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130萬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訴訟過程中,原告表示因原、被告在借款形成時所約定的借款月息5分過高,要求被告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借款利息,不違反法律規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呂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陳某償還借款一百三十萬元及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5日起,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的四倍計付)。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8250元(已減半收取),由被告呂某負擔。申請費50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南省駐馬店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審判員 王慶河
二〇一五年八月三十一日
書 記 員 王 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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