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泌民初字第01576號
——河南省泌陽縣人民法院(2015-9-10)
(2015)泌民初字第01576號
原告張xx,男,1932年3月7日出生,漢族。
被告康xx,女,1934年出生,漢族。
本院在審理原告張xx與被告康xx離婚糾紛一案中,原告張xx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張xx提出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張xx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150元(已減半收取),由原告張xx負擔。
審判員 段海魯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
書記員 焦明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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